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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几天我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低价游过程中,多次遭遇强行购物,五日游几乎变成了到购物点“五日购”。请问,旅程中遭遇强行购物,旅游者是否享有退货权?
读者:苏大强
苏大强读者:旅游途中强制购物、导游变“导购”“零负团费”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据此规定,您可首先与旅行社协商退货。协商不成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期信箱由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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