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耀湘(商洛学院)
日前,“村民因搭浮桥收费被判刑”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悉,吉林省村民黄德义因搭建浮桥收费,于2018年10月被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除浮桥,又于2019年2月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对处罚结果,黄德义始终不服,一直在为自己的案件申诉。目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案件仍存在审查之中。(7月8号 中国新闻网)
该事件经曝光后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得不少网友愤懑。的确,纵然黄德义私搭浮桥有违法律,可是对于这种有利当地村民的实事,处罚措施未免有些过重。
(相关资料图)
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理解当地政府对黄德义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毕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另外,我国《公路法》第九条也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黄德义在未经政府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搭建浮桥,并以此浮桥收取共计5万元过桥费,这样的做法的的确确受违反了相关法律,理应受到一定的处罚。
不过,当地政府进行处罚应视实际情况而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纵使有违法律,对于这种惠民的实事何须打这么重的板子,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处罚实在是有些过重。毕竟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刑法违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这样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此外,当地政府把浮桥一拆了之的行为也过于不负责任。当地村民表示,浮桥被拆之后,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油钱都搭不起。浮桥被拆后对当地村民的生活和工作影响是巨大的,而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当地没有修建桥梁的计划。最终强拆浮桥而不建桥造成的损失,还得要村民自己来承担。
在此次事件中,从黄德义本人的主观意向来看,是因当地交通落后,且许多村落都位于洮儿河两岸,出于好心才搭建浮桥,方便村民行走。从客观结果来看,黄德义搭建的浮桥也确实带来了便利,让当地村民出行变得更省钱省力。至于过桥费,也是根据当地村民自身意愿来缴纳,不存在“不交钱不给过”的情况,当地各村村民和村干部也都证实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不管是从主观意向还是客观结果,或是当地村民的反应来看,黄德义搭建浮桥的行为都是一件实实在在的惠民好事。因此,对于黄德义本人和浮桥,都应以更温和的方式去对待。
近些年,“包容性执法”不断被重视,并引申至各行各业。所谓包容性执法,就是指执法人员要用宽容大度的胸怀和态度对待行为人的过错与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对那些有小错而无大过的事件多些包容,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让群众感受到执法的“温度”。
不久前,福建闽侯县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这正是包容性执法的一种体现。比起市场监管部门的“大炮打蚊子”,法院的不予执行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和温度。
说到底,政府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有关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应照本宣科,机械执法,而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以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标准,把执法执在人民群众的心坎上。